民事诉讼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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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J 在没有必要权力的情况下继续运作”
随着第 5/2023 号皇家法令的生效,民事司法秩序中的特殊资源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此次改革之前,《民事诉讼法》维持了这样的制度,尽管在撤销原判上诉和程序侵权特别上诉之间的选择上产生了一定争议,但被认为对所有被告都是有利的。此外,还对宪法权利保护上诉与程序问题和宪法保障的共存,以及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在摩擦案件中的关系提出了重要的思考。 在第 5/2023 号皇家法令生效之前,《民事诉讼法》中包含的特别资源制度被认为不如之前对失败的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律代表 C级联系人列表 的翻案“慷慨”,但有人认为,这是对所有被告人都更加有利。考虑到系统中规定的法律保护机构,采取了侧重于实质性问题的撤销原判的选择。 尽管有关基本权利的民事案件可以提交宪法法院,但由于各种原因决定保留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机会。首先,这些事项并不代表重大的司法工作量。其次,人们认为从成立之时起就确定就该事项提出上诉的可能性是适当的,并且没有人对这一决定表示任何异议或不情愿。此外,有人认为,最高法院与其他普通司法机构一样,也是宪法法官,支持保留上诉权的选择。还考虑到向宪法法院提出的宪法权利保护上诉的辅助性以及新的临时执行制度对所有上诉(包括特别上诉)可能产生的影响。 最高法院提起违宪上诉 2000年民事诉讼法的施行,在诉讼实践中实行了独特的保障制度。二审的建立是基于对人为错误的认识,因为人们理解,由两个不同的司法机构审查一个案件可以为正确判决提供更多保障。然而,针对二审判决提出的额外上诉不可能有同样的依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两个实例似乎足以确保决策的准确性,而更多的实例似乎不太可能导致相应的更大的公平性。此外,它可能导致资源的无休止的螺旋式增长。 因此,立法者在引入针对上诉判决的上诉时所追求的目的必须至少部分不同。从历史上看,对这些判决的上诉是被允许的。它是一种非凡的资源,起源于法国大革命期间,其目的是保证代表国家主权的议会制定的法律得到遵守。最初,上诉具有政治功能:保证下级法院正确适用法律,防止它们成为规范的创造者,而忽视立法权产生的规范。因此,撤销原判原本具有保护实体法的功能,而不是保护特定当事人的利益,而是客观合法性的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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